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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等四部门明确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来源:市编办电子政务中心 | 发布日期:2015-09-16 】 【选择字号:

近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标准》共三章二十条内容,对全省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包括农村幼儿园在内的公办幼儿园编制配备作了详细规定。

《标准》规定:县级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后勤服务、安保等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制管理。

《标准》对公办幼儿员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管理人员:5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保教人员:不低于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8%。卫生保健人员: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或幼儿超过200名的幼儿园可酌情增加。财会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配专职或兼职出纳1名。只有一个班的幼教机构(如村教学点、附设幼儿班、学前班等),一般配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1名保育员。贫困地区农村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

《标准》强调: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或变相占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公办幼儿园按照标准增加的编制,在各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左右重新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