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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平凉门户网 | 发布日期:2017-11-13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甘肃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设置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县(区)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因职业特点需要,已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四条 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一般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的50%。全市各级机关均不得超职数配备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选拔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非领导职务可由领导职务平职转任,也可根据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由下一级职务的干部按照任职条件和程序提拔使用。

第七条 晋升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

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市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协调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区)党委和市直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党组(党委)分别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负责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做好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作用。

第十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参加本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生活,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非领导职务干部受单位党组(党委)委派具体从事某项工作,或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以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激励机制。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作用发挥好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根据班子建设需要,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处分决定有明确要求的,按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未经备案审核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做出的任命决定一律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