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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体系

【来源:静宁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7-12-08 】 【选择字号: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有关精神,加快“美丽静宁”建设,县委、县政府成立静宁县实施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下发了静宁县河长制实施方案,设立静宁县河长制办公室,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提升全县生态环境品质。

设置相关机构,充实人员。静宁县实施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和办法,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乡(镇)之间重大争议,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作为县、乡总河长工作机构,承担县、乡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河长确定的各项事项,协调督促河长制责任部门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保障全县河道水清岸绿环境美好和功能永续。承担工作的各部门调剂工作人员,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明确各级职责,强化管理。全县河道管理建立“双河长”工作责任机制。县管河流设立总河长,督导调度县管河道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明确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级河长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河道及周边开展综合治理,统筹抓好县管河流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并对乡(镇)河长和县级河长制责任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乡(镇)实行河长+警长负责制,河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的河道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警长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建立配套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河长制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总河长委托县、乡(镇)河长负责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部门,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道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工作进展;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公告公示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工作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失职、失责造成工作进度缓慢或重大损失的河长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