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编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市委编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行政法规 |
1 | 对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法人 | 市级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抽逃开办资金的;(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2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法人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法人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4 | 对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和提交年度报告,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委编办 | 事业法人 | 市级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