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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党委编办出台办法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来源:西藏自治区党委编办 | 发布日期:2023-04-14 】 【选择字号:

    西藏自治区党委编办在如期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达标任务基础上,针对中小学校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编制核定标准不够明确、编制布局不够均衡问题,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是在规范机构设置上下功夫。《办法》明确,新设学校要充分考虑空间布局规划,科学论证设置;现有邻近学校要综合设置、联合办学;未经批准实际运行的学校要通过合并办学、设立分校区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同时,《办法》要求学校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各年级班级数量。

  二是在明确核定标准上下功夫。《办法》分三类规范调整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第一类是教职工编制,在各学校达到国家标准基础上,充分考虑双语教学、教学点多、寄宿率高、教师产假病假时间长等西藏特殊因素,适当予以编制倾斜。同时,明确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编制比例分别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91%、85%、84%,确保编制资源主要用于保障教学。第二类是学校领导职数,严格执行国家既定标准,同时落实好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分别核定职数。第三类是工勤人员编制,引导学校逐步探索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编外聘用等方式保障,压缩工勤人员用编规模,腾出编制保障专任教师。

  三是在均衡编制布局上下功夫。《办法》提出,开展跨地区、跨学校、跨学段动态调整中小学编制工作,每2-3年测算调整一次,特别是向基层一线和边境地区倾斜。同时,按照“人随编走”原则,同步调整优化教职工结构。

  四是在从严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办法》明确,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编制,不得长期借调中小学教师,不得违规招录进人,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等规范性措施和禁止性要求。同时,每3年开展一次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使用效益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