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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规范管理议事协调机构

【来源:辽宁省沈阳市委编办 | 发布日期:2023-06-17 】 【选择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委编办为规范管理议事协调机构,探索改进精简规范措施,出台管理考核办法,激活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运行效能。

  优化清理。一是深入摸底,建立台账。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其他市直部门,梳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名称、设在部门、组成人员、成员单位等基本情况,掌握主要职责任务、内部制度机制、成员单位分工和基本工作运行等,形成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台账。二是结合实际,精简优化。在部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执行副组长;将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等重点领域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双组长制;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5个议事协调机构优化整合为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将分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的4个议事协调机构整合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将涉及国资国企领域的6个议事协调机构整合为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三是大力裁撤,缩减数量。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职能弱化、长期不开展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建章立制。制定出台沈阳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逐项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运行、调整、合并撤销、清理规范、监督考核等,重点加强四方面管理:一是归口统一管理。明确市委编委是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主体,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涉及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履行发文程序前,需报市委编办前置审核。二是固定发文方式。在明确议事协调机构文件中,采取列出组成人员职务的方式制发文件,不列出具体姓名,组成人员如发生职务变动,由新任职务同志接任,不另行发文。三是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设在部门是负责议事协调机构良性运转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沟通协调、汇集信息、提出建议等职责,充分保障议事协调机构发挥作用。市委编办负责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撤销、合并、调整等建议。四是规范工作运行。对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细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进行全面规范,明确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前,需充分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建议。

  定期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将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运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一是明确考核对象与责任分工。考核工作在市委编委领导下,由市委编办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部门,各设在部门党委(党组)是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规范考核内容与方式。按照简便易考、不额外增加工作量原则,综合设置“建立制度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开展议事协调、定期报告工作、及时调整备案”5项考核内容,将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是否参与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决策作为突出考核要素。三是加强结果运用。市委编办根据考核情况,对设在部门进行综合排名,向市绩效考核部门反馈考核结果,向各设在部门反馈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