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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职责 设期过渡 明确分工--浙江金华永康市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

【来源:浙江金华永康市委编办 | 发布日期:2021-09-30 】 【选择字号:

    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浙江金华永康市高度重视,通过厘清职责、设期过渡、明确分工等指导做好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职责划分,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等工作在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一、立足实际,理清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浙江金华永康市委编办立足实际,认真开展调研梳理,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充分进行沟通并查阅《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三定”规定、部门权责清单等有关文件后,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进行了梳理。

  2017年综合执法改革,经省政府批准,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我市将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涉及农村宅基地在内的29项土地与矿产资源方面处罚职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2019年,根据机构改革有关精神,要求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责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转给农业农村部门行使。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原来一个部门管理为主调整为分环节分部门管理。由于多种原因,基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职责在划转后实际操作中一时较难真正到位,时间一长,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工作脱钩空档等现象,影响工作效能。因此,亟需想办法予以理顺和完善,破解当前存在的管理难题。

  二、设期过渡,确保职责划转承接顺畅有序

  由于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责划转后如何实行管理目前仍存在许多需要理顺的问题,为此我市设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对过渡期内职责分工、配合机制、信访工作、审批流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确保职责划转顺畅有序。

  一是明确过渡期间职责分工,有效衔接,有序推进。根据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精神和现部门“三定”规定,经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以编委名义下发文件,对过渡期内有关职责进行了分工:农村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改革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职责由镇(街道)承担;继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统一行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方面的处罚职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过渡期内,对于一下子比较难交接到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责暂时实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负责一段时间、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逐步交接到位。

  二是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信息互通、共抓共管。过渡期内,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农业农村条线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文件及时转发、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上级要求统计上报的农村宅基地有关信息、数据,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后统计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协助的事项,市农业农村局应予以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所需执法材料,包括审批情况、违法用地面积、地类、权属情况、是否符合总规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镇(街道)积极配合协助提供。

  三是信访工作采用首问负责制,分头落实,避免推诿。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镇(街道)直接受理的信访接访工作按各自职责负责落实;需要转办的,做好部门间内部流转交办工作。市信访局负责流转交办的,一般信访件交由镇(街道)属地牵头办理,需部门牵头办理的重要信访件由市信访局明确牵头部门办理。

  四是优化完善审批工作流程,集中培训,协同高效。为优化完善过渡期农民建房审批工作流程,市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了《永康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对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召开过渡阶段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业务培训会,对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镇(街道)村镇建设及农业农村条线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明确过渡期内按照用地户主申报—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镇(街道)职能科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联审—镇(街道)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镇(街道)审批的流程,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进行审批。为下一步职责交接做好准备,要求镇(街道)农办也要参与宅基地审批户的资格联审,相对应的镇(街道)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也相应调整。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政策、业务指导工作,镇(街道)落实好属地责任,发挥好“基层治理四平台”作用,完善内部协同流转流程,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

  三、依法依规,明确过渡期满后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过渡期满后,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做好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审批“一件事”改革办理、统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镇(街道)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管理和规划有关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继续集中统一行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方面的处罚职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镇(街道)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落实用地建房“三到场”要求;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镇(街道)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在数据共享、村庄规划、用地指标、农转用报批、建房审批、违法处置等方面有机衔接、紧密合作,推动宅基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